黑惡勢力是黑勢力與惡勢力的統(tǒng)稱,黑惡勢力犯罪屬于有組織犯罪,相對于一般犯罪,具有組織性強、社會危害廣泛、影響惡劣等特征,必須嚴厲打擊。如何準確區(qū)分黑惡勢力犯罪與一般犯罪?首先要厘清幾個概念。
1.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
黑勢力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我國沒有“黑社會”,只可能存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勢力指惡勢力組織,又分為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集團。惡勢力團伙、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三個屬于遞進關系。因此,我們只要能區(qū)分一般犯罪和惡勢力犯罪,就能大致明白哪些屬于黑惡勢力犯罪、哪些不屬于黑惡勢力犯罪。
首先,團伙必須是3人以上。2人為“伴”,3人以上才叫“團伙”,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例如特征明顯、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才可以考慮認定“2人惡勢力”。如果犯罪分子只有1個人,則明顯不符合違法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可能認定為黑惡勢力,也就是說不存在“1人惡勢力”。
其次,惡勢力團伙具有組織性。惡勢力團伙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糾集者相對固定,但并不要求唯一。也就是說如果惡勢力團伙成員為3人的話,不要求每次違法犯罪都由3人同時行動,允許兩兩交替,但糾集在一起時間不能明顯過短。如果多個人為了特定的犯罪目的,臨時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屬于共同犯罪,但并不屬于惡勢力團伙犯罪。
最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團伙才可能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所謂多次,一般指2年內(nèi)實施違法犯罪活動3次以上,其中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手段主要是暴力、威脅,也包括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
2.有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
廣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包括恐怖活動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傳銷組織犯罪等。黑惡勢力犯罪是一種狹義的有組織犯罪,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犯罪:
一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就是說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一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即使沒有實施其他具體的犯罪行為,也應受到刑罰處罰;更不用說比這更嚴重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了。我國《刑法》中沒有組織、領導、參加惡勢力組織罪,對惡勢力組織應當按照其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罪名。但是,積極參加惡勢力組織,屬一種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非法拘禁、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
三是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厘清了上述幾個概念,我們可以對是否屬于黑惡勢力及黑惡勢力犯罪有個初步的判斷。
第一,黑惡勢力犯罪必須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違法行為,即狹義的違法行為。如果僅僅違反私法,屬違約行為,而不是犯罪,更不可能是黑惡勢力犯罪。比如欠錢不還等違反私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當然更不黑惡勢力犯罪。
第二,黑惡勢力人數(shù)一般為3人以上,如果犯罪分子僅1個人,則不屬于黑惡勢力。
第三,黑惡勢力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如果只是偶爾、臨時性的糾集在一起實施犯罪行為,屬于共同犯罪,但不屬于黑惡勢力犯罪。
第四,黑惡勢力2年內(nèi)實施違法犯罪3次以上,并且至少應包括一次犯罪活動。如果實施了1次犯罪行為后就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了,也不可能被認定為黑惡勢力。
第五,有些有組織的犯罪,比如邪教組織犯罪、傳銷組織犯罪,也不屬于黑惡勢力犯罪。
當然,對于一般違法犯罪行為,雖然不屬于黑惡勢力犯罪,仍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