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謝某某刑滿釋放后,糾集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詹某某、陳某某等人,先后拉攏、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學生),在某市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謝某某為組織、領導者,詹某某等人為骨干成員,陳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謝某某利用犯罪組織勢力,對某賭場進行敲詐勒索、安排組織成員在貸款公司上班獲取經濟利益,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某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0日,法院依法判處謝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6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經幫教后考入中專、中職學校8人,繼續在初中部學習2人,就業6人。
為扎實推進掃黑除惡斗爭持續深入開展,不斷完善斗爭方法,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最高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反復論證完善,制定了《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意見》中指出: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1.針對學生的暴力與欺凌
校園霸凌:包括“班霸”“校霸”團伙對學生的侮辱、威脅、毆打、勒索等行為,甚至黑惡勢力教唆未成年人參與暴力活動。
性侵害與虐待:拐騙、強奸、猥褻學生,組織或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嚴重犯罪行為。
2.經濟剝削與詐騙
非法金融活動:如“校園貸”“套路貸”“裸貸”等通過高利貸、暴力催收手段侵害師生財產權益。
電信網絡詐騙利用:脅迫學生參與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網絡賬號,或為詐騙提供技術支持。
3.擾亂教育秩序與校園安全
非法侵入與滋擾:如社會人員圍堵校門、強占校舍、阻撓學校建設,或壟斷校車、食堂等后勤服務。
校園周邊亂象:涉黃、賭、毒的場所或攤點,以及非法宗教、邪教活動侵擾校園。
4.勾結公職人員與地方勢力
部分教職工或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黑惡勢力,或直接參與強買強賣、干擾學校管理。
5.校外培訓與非法辦學
校外培訓機構通過虛假宣傳、詐騙手段牟利,如以“升學包過”為名實施詐騙,或惡意串通買賣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