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掃黑除惡案例:袁某厚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注冊成立徽網公司,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袁某從他人處接手經營六網論壇自媒體網站平臺,該平臺未取得新聞服務許可,不具備新聞采編、發布資質。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為謀取不法利益,陸續招募被告人李某、何某等人進入徽網公司,并將人員分配至編輯部、綜合部、辦公室等部門,明確各自分工,配發六網論壇工作證,購置設備。其間,袁某利用其六安市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等兼職身份,指使安排李某、何某等人搜集六安市境內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負面信息,利用六網論壇網站平臺,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以曝光負面信息或者不撤回、刪除負面信息相威脅,有組織地利用網絡信息要挾、恐嚇他人,長期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何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程某等5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袁某等人為謀取不法利益,通過采訪拍攝、網絡轉載、網友舉報等途徑獲取六安市境內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等負面信息后,以曝光相要挾,要求被害方與六網論壇掛靠的徽網公司簽訂制式宣傳合作協議,以收取宣傳費的方式敲詐被害人錢財。協議到期時,袁某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續簽,長期勒索“宣傳費”。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單獨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實施91起敲詐勒索犯罪,涉案金額共計279萬余元。
裁判結果
2021年2月4日,金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袁某犯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何某等3人犯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至五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判決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定罪量刑維持原判。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二十三條 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結語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讓這些黑惡勢力再也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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